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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7-03     浏览次数:     来源: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民增收,现就推进我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稳妥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争取到2015年初步构建制度健全、操作规范、运作高效、覆盖全区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体系,逐步实现农村各类产权纳入规范化渠道交易,有效促进农村产权要素自由流动,真正建成农民信任、集体放心、干部拥护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属关系清晰的农村产权交易,在国家法律政策明朗、条件具备下积极探索农村房屋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农村产权交易。
(二)先统后分的原则。以统为主,各类农村产权先期统一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开展交易,在运行成熟的基础上,后期可界定小额产权授权在镇(开发区)平台交易。
(三)依法交易的原则。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办事,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土地权益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四)公开公正的原则。利用农村产权交易所服务平台,通过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实现收益最大化,保证农村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监管体系和服务载体
成立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监管会),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管全区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监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监管办),主要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筹办工作和日常监管。
成立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农村产权交易所,此交易所是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的服务载体,是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监管办要落实交易场所,配置必要设施,选聘运营管理团队。构建区、镇(开发区)、村三级服务网络,镇(开发区)同步依托经管站增设农村产权交易所镇(开发区)服务站,负责本镇(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及授权小额零星产权交易;各村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站,收集报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四、明确农村产权交易范围
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后,现阶段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的产权品种为:
(一)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租赁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水设施租赁使用权;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一律通过溧水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没有农村产权交易所鉴证的交易无效。同时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拟流转的农村产权须是依法取得、产权清晰。
通过深化改革,根据条件成熟程度适时扩大其他产权交易品种。
五、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程序
农村产权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村民决议。农村集体产权需要上市交易之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组织村民民主讨论、民主决策,形成签字同意的产权上市交易决议。决议内容包括权属、面积、用途、土地性质、证照、交易截止时间、拟租赁(出让)金额等。
(二)提出交易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开发区)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镇(开发区)政府核准,镇(开发区)交易平台负责核实,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农民个人产权须经村确认、镇(开发区)经管站核实后,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所交易。
(三)发布交易信息。各类交易信息经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信息向社会发布,征集产权交易转入方,并对转入方主体资质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转入方须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取得交易资格。
(四)组织促成交易。根据农村产权的不同特质要求,区农村产权交易所选择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或竞价等方式之一组织交易。
(五)签订交易合同。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出具交易鉴证书,返还交易保证金。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国土、科技(知识产权)、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监管会批准后实施。
区委农工委牵头农村产权市场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相关政策,协调运营农村产权交易所,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确定、颁证、权属变更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林权登记申请与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的审查工作,对流转土地切合农业产业规划开展前置审查,发布农业资源开发项目信息。
区国土分局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确定、颁证、权属变更手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发布土地综合整治信息。
区住建局会同国土部门负责农村房屋所有权权属的确定,审核有关农村房屋所有权交易信息。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农村知识产权权属的确定,审核有关农村知识产权交易信息。
区规划分局负责对流转土地的开发利用切合规划开展前置审查。
区环保局对流转土地的使用切合环保要求开展前置审查。
区水务局负责农村小农水设施权属确定,加强对交易流转后的小农水设施运行维护监管,发布有关水利综合整治信息。
区金融办、人行溧水支行负责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金融创新等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审查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机构及运管所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管。
区监察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审计局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专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二)做好宣传培训。区农村产权交易所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解读农村产权交易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要求和交易规则、流程等。组织相关业务人员业务培训,包括对村(居)的主要负责人员的专题培训,确保熟悉操作流程和交易规则,为农村产权交易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监督管理。区监管会要加强对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对未经农村产权交易所而私下交易的行为及时查纠,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负责人予以问责;对交易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规依法查处;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并负赔偿责任。
 
(四)落实保障经费。农村产权交易所筹办、运营(含镇平台补助)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市场建设顺利推进。